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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某1,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王某2,住河北省保定市北京区。被执行人王某3,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某4,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某5,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某6,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协助单位下发相关法律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7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