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平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保利平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75号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生,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群辉,男,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保利平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平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坚明审判员 杨青林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