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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宗让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宗让,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严宗让,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严宗让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法院依法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