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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荣彬,山东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仉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刘某甲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的感情都很好,为了孩子及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1日生女孩刘某甲。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