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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崔立新,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立新。被执行人亓伟。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文登瀚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798625.58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