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84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蒋某,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乙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