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