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