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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益华与梁继、梁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益华。委托代理人华晨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继。委托代理人陶建国,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善。上诉人秦益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