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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7号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文韬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总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战伟,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同意,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益的情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珠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94997.24元减半收取为97498.62元,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审 判 员  谭炜杰代理审判员  邓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