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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66号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3643-9。法定代表人张萍,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燕,重庆市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丽娜,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杰,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普星,男,193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钱发玉,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