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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连儿与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公司红古分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儿,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王连儿。委托代理人杨印。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文。委托代理人尹捷。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军。委托代理人黄天德。原告王连儿诉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印、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捷、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天德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儿诉称,2012年6月14日,原告经马某介绍,并经被告德昌泰公司田宗礼同意为该公司务工,约定工资为每天150元。主要在红古区海石湾给天健公司开发的会展中心安装监控设备等,截止2013年2月1日,原告累计务工135天,期间,原告领取工资9600元,尚欠11300元工资至今未付。近三年来,原告无数次催讨工资,但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际,原告向省、市政府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求助,迄今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11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证据:1、欠条一张;2、照片一张(手机短信)。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田宗礼签订了劳务合同,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对于田宗礼工程款我公司于2012年6月2日支付了20000元,2013年1月9日支付了35000元,现工程款55000元已全部结清。再者,原告与我公司没有书面形式的欠款,原告在仲裁时,田宗礼已明确表示向原告出具的11300元欠条与我公司承包给田宗礼的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他陈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劳务外包合同一份;2、收条二份。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将会展中心的监控安装工程通过招标的形式,于2012年5月由兰州信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于2012年12月26日验收合格,我公司于2014年3月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信诺公司,我公司不欠任何工程款。再者,我公司于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施工合同关系,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劳务用工关系,我公司也没有跟原告之间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原告诉请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对会展中心的监控安装工程进行招标,兰州信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993600元工程总造价中标,该公司将中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田宗礼个人,原告王连儿在田宗礼所承包的工地打工,期间,原告王连儿领取工资9600元,尚欠11300元工资(2013年1月8日田宗礼向王连儿出具了欠条)至今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催要,被告均推诿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113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佐证,经质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另外,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以劳务外包合同形式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田宗礼,而田宗礼拖欠原告11300元工资一直不予支付,以致原告权益受损,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称其已将工程款向田宗礼结清,而田宗礼在仲裁当中自认所欠原告工资与所承包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无关的辩解,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连儿劳务工资11300元。二、被告甘肃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古分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兰州德昌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