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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海南星合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弘翼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星合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弘翼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星合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B2型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王萦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弘翼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陶吓村***栋603。法定代表人:谢亚兵,总经理。上诉人海南星合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弘翼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星合公司已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了开庭传票。星合公司一方于开庭当天上午致电本院,称其法定代表人的亲属突然去世,不能到庭应诉,申请延期开庭。本院责令其限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随后星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星合公司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者死亡时间为2015年8月4日,其还提交了两份《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星合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接受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通知其应于2015年8月24日、8月25日、8月31日前交付印刷图书的通知单。本院认为:星合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其于开庭审理当天上午明确表示不到本院参加庭审,之后又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交货通知以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其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者死亡时间为开庭前20日,接受公安消防检查和图书交货属其正常经营范畴内事项。星合公司在开庭前20天接到本院传票,有足够的时间妥善安排各项事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到庭应诉,故星合公司在开庭当天以上述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均不属于正当理由。星合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海南星合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由星合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梁  晴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毓鑫(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