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根贤与严广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贤,严广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黄根贤,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严广佳,男,汉族,住高要市。申请执行人黄根贤与被执行人严广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广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300元,负担执行费385元,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培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