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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根贤与严广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贤,严广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黄根贤,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严广佳,男,汉族,住高要市。申请执行人黄根贤与被执行人严广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广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300元,负担执行费385元,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354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培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