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陈军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陈军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代表人:余海国。委托代理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炜,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与被告陈军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