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周某某,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谢某,女,住长春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