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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毛某某,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53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陈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巧,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810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毛某某、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毛某某、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毛某某、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