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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卞 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