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永华与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华,王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蒋永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委托代理人陈文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万峻,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祥,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华诉被告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