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东东诉李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东,李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赵东东委托代理人胡海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文彬赵东东诉李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柳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