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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邹广伟与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述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广伟,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述德,盛传应,王玲玲,范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邹广伟,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振兴路东13号。法定代表人王述德,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述德,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盛传应,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被告王玲玲,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范庆伟,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海,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广伟与被告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述德、盛传应、王玲玲、范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告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