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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名桂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轻枫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名桂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中轻枫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高州市名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宝光区。法定代表人:项杰。被告广东中轻枫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梁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名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轻枫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名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钧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