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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世平与胡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平,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平,男,汉族,1962年9月3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胡飞,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我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飞银行存款80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