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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干、邵思荣与戚男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84-1号原告:刘干,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邵思荣,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男男,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干、邵思荣诉被告戚男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干、邵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辉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