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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泽明,李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94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分)440681000437224。负责人赖锦意。诉讼代理人张俊龙,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涂久明。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林泽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733。被告李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725。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康捷公司)、林泽明、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康捷公司、林泽明、李凤英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俊龙、涂久明到庭,被告康捷公司、林泽明、李凤英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借款情况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康捷公司签订《授信协议书》[编号:2014佛分乐支授信字第0226001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康捷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14年2月28日,在《授信协议书》项下,原告与被告康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佛分乐支流贷字第0227002号],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支付本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二、其他费用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担保情况1.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康捷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4佛分乐支高抵字第0226001号],被告康捷公司将其名下的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首层10-16轴、A-2/P轴及16-18轴、1/E-2/P轴商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本案所涉贷款。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2.2014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林泽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佛分乐支高保字第0226001号],约定被告林泽明对本案所涉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2014年2月11日,林泽明配偶李凤英出具声明,同意林泽明为本案所涉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且本案债务在被告林泽明、李凤英夫妻关系存续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四、违约情况被告康捷公司从2015年2月3日起逾期支付利息,且至今未偿还本金。依据上述《授信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康捷公司及其担保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其他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康捷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9%计至付清款日止,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5年9月8日为1253500元)。二、判令被告康捷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91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康捷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首层10-16轴、A-2/P轴及16-18轴、1/E-2/P轴商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林泽明、李凤英对上列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授信协议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采取固定利率,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逾期罚息利率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康捷公司从2015年2月3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借款合同于2015年3月3日到期后,被告康捷公司没有归还本金。截至2015年3月3日被告康捷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3000000元,及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另查明二: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本案债务事宜,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59100元。另查明三:被告李凤英与被告林泽明于1989年11月日4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康捷公司应以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借款,而被告康捷公司借款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康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由于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3日,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未通知被告合同提前到期,故罚息利率起算日期应为2015年3月4日。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应支付费用由被告康捷公司承担,原告委托了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应付律师费金额为359100元,考虑到该费用必然支出,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鉴于本案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1591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保证责任被告林泽明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康捷公司涉案贷款在最高额本金23000000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因被告康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尚欠本金未超过最高额本金23000000元,被告林泽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凤英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凤英与其配偶林泽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凤英作为保证人的配偶,明确表示知悉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其配偶承担保证责任不持任何异议。依据被告李凤英的意思表示,其对该保证行为知情且同意,明显具有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上述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凤英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抵押担保被告康捷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1、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首层10-16轴、A-2/P轴及16-18轴、1/E-2/P轴商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2、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3、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北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对本案借款在最高额本金23000000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借款到期未履行时,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59100元。三、被告林泽明、李凤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首层10-16轴、A-2/P轴及16-18轴、1/E-2/P轴商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南地下车库,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六路2号北地下车库,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73元,由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泽明、李凤英共同负担166373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