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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曹子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曹子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子瑜,无业。委托代理人潘业平、沈艳,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子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5元,减半收取6502.5元,由原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楷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