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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永与重庆市哦耶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永,重庆市哦耶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65号原告李文永,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重庆市哦耶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余吉强。原告李文永与被告重庆市哦耶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彦彦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永诉称,2014年10月12日,25小时健身会所与原告签订会员入会协议后,被告假冒25小时健身会所的名义向原告收取费用,原告刷卡支付给被告人民币98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条。2014年10月19日,重庆25小时健身俱乐部与原告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后,被告继续假冒重庆25小时健身俱乐部的名义向原告收取费用,原告刷卡支付给被告人民币528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条。在原告两次刷卡支付中,被告冒用他人POS机账户,导致原告资金流入他人账户,并给原告的银行账户相关隐私信息带来极大的泄露风险。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人民币62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重庆市哦耶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明确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彦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