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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覃桂云与陈厚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云,陈厚财,陈厚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大兴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116号原告覃桂云,女,1982年7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陈厚财,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陈厚琴,女,1977年5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大兴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科技路10号。代表人常毅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桂云与被告陈厚财、被告陈厚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大兴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桂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覃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