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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5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受同组村民李某乙之托,前往李某乙住宅将李某乙借用田某的电锤拿去还给田某。被告人李某甲到达李某乙家中,见无人在家,遂从李某乙家二楼房间��铺棉絮下面盗走现金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于2015年3月6日在本村治保主任朱某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现金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和《关于李某甲盗窃现金去向情况说明》、巴东县茶店子镇下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及其父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被盗现金1500元,尚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单处罚金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发生��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所盗现金15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