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海棠与柏祥杰、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棠,柏祥杰,陈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泗商初字第592号原告闫海棠。被告柏祥杰。被告陈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棠与被告柏祥杰、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柏祥杰已经去世,原告闫海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海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海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闫海棠负担。审 判 长 单良超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房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