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利辉与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辉,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辉。被执行人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1.5453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