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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1号1号楼三层3053室。法定代表人赵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泽红,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奇,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41号。法定代表人李山,会长。上诉人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711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6月24日,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和金利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6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门内大街81号房屋租赁给金利赢公司使用,期限20年。因金利赢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欠付租金,故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2014年12月9日起解除。一审法院向金利赢公司送达起诉状后,金利赢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金利赢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出租给金利赢公司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1号,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利赢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对于金利赢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主张其将房屋租赁给金利赢公司使用,现以金利赢公司欠付租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2014年12月9日起解除,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房屋租赁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利赢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金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