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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史新杰、涂亚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浩,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华,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史新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涂亚玲,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史新杰、涂亚玲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史新杰、涂亚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新杰、涂亚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