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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杨中随审判员段文杰审判员郝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