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水丽霞与沈宁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丽霞,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水丽霞,女,汉族,1984年6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沈宁,男,汉族,1975年11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水丽霞申请执行沈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07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沈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宁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