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76-1号原告:葛某,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蕴瑜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