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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芮梅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芮梅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催字第3号申请人芮梅英。申请人芮梅英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1年7月20日由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芮梅英的股金证[股东账号为:3211040001702000234100、股金证号为:000000624、投资股数为:80000股、开户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芮梅英有权向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办理股金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尹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