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晓静与夏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静,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静。被执行人夏志,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晓静与被执行人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6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晓静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夏志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变现。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群审判员 刁安心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