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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宗友、丁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友,丁安平,向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46-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友,女,1954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丁安平,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向晖,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张家界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与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6万元,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承担诉讼费638元;已执行到位460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赵宗友也愿意等被执行人丁安平、向晖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