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光俊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光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杜勤,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明,男,生于1962年10月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光俊,男,生于1954年7月2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光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