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董金红与天津市全友家私汉沽专卖店、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茶淀管理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红,天津市全友家私汉沽专卖店,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茶淀管理站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751号原告董金红,个体工商户。被告天津市全友家私汉沽专卖店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茶淀管理站原告董金红诉被告天津市全友家私汉沽专卖店,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茶淀管理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董金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