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振琳与被告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振琳,王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1号原告段振琳,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被告王林,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原告段振琳诉被告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林支付其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9200元,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振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振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振琳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