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文生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生。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桂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