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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魏桂香与宜兴新森大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桂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新森大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桂香与被上诉人宜兴新森大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魏桂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桂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桂香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魏桂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审 判 员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