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马某,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思军,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潍坊邦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华丽花,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军、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认识被告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觉得还算适合。××××年××月××日到安丘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12月23日生下女儿马玉凤。2011年11月19日共同购房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家庭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三年被告寻找借口去外地工作常年不归家。2015年春节未在家过年,并且至今与亲人失去联系。我与女儿过着相依为命的生活。原告与被告分居后,没有夫妻生活,更没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起初被告偶尔回家呆三两天,对原告跟女儿漠不关心。2015年2月16日起被告与其家人失去联系,原告在三月份到派出所作了人员失踪登记。被告在2014年曾提出协议离婚,但未达成协议。原、被告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为被告不履行一位妻子和母亲应尽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女儿马玉凤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从不关心女儿和照顾女儿的生活,常年在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不归家,因此一次性抚养费与依法分割的财产相抵,不足的依法支付。由于原告收入不高,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儿马玉凤判归原告抚养,被告将房屋分割款1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作为八年零四个月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八年后剩余部分抚养费按月支付,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3、位于潍坊市坊子区产业园郑营路实验学校宿舍内2号楼1-402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归原告所有。被告冯某辩称,我方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婚生女马玉凤现年4周岁,现在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原告收入不高,抚养费我方只要求原告承担每月600元,其他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为了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判给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相应价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生一女孩“马玉凤”。庭审中原、被告共同认可自2015年6月20日起马玉凤跟随被告生活。本案庭审中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马玉凤,而原告马某亦坚决要求抚养马玉凤。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便条、录音、户口本、查档证明、财产分割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已四年多,且共同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被告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均坚决要求抚养女儿。考虑到马玉凤尚年幼,需要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应当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取得其理解与支持。原、被告应当相互冷静,多考虑对方的优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理解,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萌萌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