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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与伍世杰、伍世伦、伍世伟、李荣辉、伍荫卿、伍竞华、伍占强、伍占福、伍赞华、伍韵秋、伍占禧、伍占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伍世伟,伍世杰,伍世伦,李荣辉,伍荫卿,伍占福,伍占禧,伍赞华,伍韵秋,伍竞华,伍占朴,伍占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伍战芳,女,汉族,193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伍占琪,男,汉族,1939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伍阳华,女,汉族,194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蒋阳秀,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伍霄鹏,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阳秀,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长广,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陈长有,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陈长几,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秀琼,女,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陈秀琼,女,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王立平,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王童生,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王志蓉,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以上所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阳秀,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世伟,女,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世杰,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世伦,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洪,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辉,女,汉族,1921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荫卿,女,汉族,1944年4月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伍占福,男,汉族,1955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伍占禧,男,汉族,1947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赞华,女,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韵秋,女,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竞华,女,汉族,1950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伍占朴,女,汉族,1956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伍占强,男,汉族,1942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占强,男,汉族,1942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与被告伍世杰、伍世伦、伍世伟、李荣辉、伍荫卿、伍竞华、伍占强、伍占福、伍赞华、伍韵秋、伍占禧、伍占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减半收取3904.5元,由伍战芳、伍占琪、伍阳华、蒋阳秀、伍霄鹏、陈长广、陈长有、陈长几、陈秀琼、王立平、王童生、王志蓉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谢中山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