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春,宫明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25号原告王艳春,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宝镇曾家村后曾家屯3组。被告宫明山,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宝镇曾家村前曾家屯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春与被告宫明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给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