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忠虎、史慧玲与张爱国、高英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慧玲,王忠虎,张爱国,高英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史慧玲,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原告王忠虎,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张爱国,男,汉族,农民。被告高英敏,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忠虎、史慧玲与张爱国、高英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虎、史慧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虎、史慧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虎、史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忠虎、史慧玲负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