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善兰。委托代理人李万春。被告曹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曹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怀仁县宏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