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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坤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坤,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52-2号原告:郑坤,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冯旭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坤诉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