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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恺与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沈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冬青,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张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杜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坤,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欠沈恺本息合计22万元(利息截止到2014年11月5日,以后以年利率20%计算),于2015年2月18日前付12万元,余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利息随本金一起计算)。文书生效后,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沈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6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